GHS危险象形符号图

2025-07-05 08:35:05 | 世界杯的规则

第1类:爆炸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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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处

爆炸物

1.1项:爆炸物有整体爆炸的危险

1.2项:爆炸物有严重迸射危险(无整体爆炸危险)

1.3项:爆炸物有起火、爆炸或迸射危险(无整体爆炸危险)

注意

星号为项号、类别代码或配装组(如有)

1.1–1.3项

用处

爆炸物

起火或迸射危险

注意

星号为项号、类别代码或配装组(如有)

被归类为爆炸物但没有明显的爆炸危险

1.4项

用处

爆炸物

遇火有整体爆炸危险的不敏感爆炸物

注意

星号为项号、类别代码或配装组(如有)

1.5项

用处

爆炸物

无危险说明

注意

星号为项号、类别代码或配装组(如有)

1.6项

第2类:气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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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处

易燃气体

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在20 °C和一个标准大气压(101.3 kPa)下:

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比低于13 %时可点燃;或,

不论可燃下限为何,与空气混合时的可燃范围至少为12 %。

替代的标志

2.1项

无象形图

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在20 °C和一个标准大气压(101.3 kPa)下:

除2.1项外,与空气混合后有可燃范围的气体或混合物。

用处

非易燃、无毒气体

气体或气体混合物为:

窒息性气体,会稀释或取代封闭空间中的氧气;或,

氧化性气体,与氧气相比更能引发或助长燃烧;或

不属于易燃或有毒气体。

替代的标志

2.2项

用处

有毒气体

气体为:

已证实的有毒品或腐蚀性;或

被推定的有毒品或腐蚀性(吸入LC50≤5000 ppm)。

2.3项

第3和4类:易燃液体和固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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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处

易燃液体

3.1项:极端易燃液体和蒸气(闪点<23°C,沸点≤35°C)

3.2项: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汽(闪点<23°C,沸点>35°C)

3.3项:易燃液体和蒸汽(闪点≥30°C,≤60°C)

3.4项:可燃液体(闪点>60°C,≤93°C)

替代的标志

第3类

用处

易燃固体、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

在运输过程中受摩擦,易燃的固体;易自热和自发生放热反应的物质;稀释不充分时易爆炸品。

4.1

用处

发火物质

运输过程中会发生自热;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物质。

4.2

用处

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

遇水放出自燃气体,并有自燃倾向的物质。

替代的标志

4.3

其他GHS运输标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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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处

氧化性物质

本身不一定是可燃物,但可以产生氧气(或其他助燃物)并引起或加剧燃烧。

5.1

用处

有机过氧化物

包含二价 –O–O– 结构的有机物,如过氧化氢及其衍生物。

替代标志

5.2

用处

有毒品

具急性毒性的物质:

口服LD50≤300 mg/kg;或

皮肤接触LD50≤1000 mg/kg;或

吸入(粉尘、烟雾)LC50≤5000 ppm 。

例:氰化氢

6.1

用处

腐蚀性物质

对人体或金属具刺激性、腐蚀性的物质:

任何已知的、存在体外实验证明的,会对皮肤、眼部等器官造成不可逆危害的物质;或

经验或数据证明,皮肤接触短于4小时的情况下,造成了不可逆伤害的物质;或

经验或数据证明,会对眼部接触造成21天内不可逆伤害的物质;或

在55 °C时,对钢或铝材的腐蚀率≥6.25 ppm/年 的物质。

第8类

非GHS运输象形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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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象形图属于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》的建议范围,但还未纳入GHS标准中。

类6.2

第7类

第9类

感染性物质

放射性材料

杂项危险物质和混合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