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类:爆炸物
编辑
用处
爆炸物
1.1项:爆炸物有整体爆炸的危险
1.2项:爆炸物有严重迸射危险(无整体爆炸危险)
1.3项:爆炸物有起火、爆炸或迸射危险(无整体爆炸危险)
注意
星号为项号、类别代码或配装组(如有)
1.1–1.3项
用处
爆炸物
起火或迸射危险
注意
星号为项号、类别代码或配装组(如有)
被归类为爆炸物但没有明显的爆炸危险
1.4项
用处
爆炸物
遇火有整体爆炸危险的不敏感爆炸物
注意
星号为项号、类别代码或配装组(如有)
1.5项
用处
爆炸物
无危险说明
注意
星号为项号、类别代码或配装组(如有)
1.6项
第2类:气体
编辑
用处
易燃气体
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在20 °C和一个标准大气压(101.3 kPa)下:
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比低于13 %时可点燃;或,
不论可燃下限为何,与空气混合时的可燃范围至少为12 %。
替代的标志
2.1项
无象形图
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在20 °C和一个标准大气压(101.3 kPa)下:
除2.1项外,与空气混合后有可燃范围的气体或混合物。
用处
非易燃、无毒气体
气体或气体混合物为:
窒息性气体,会稀释或取代封闭空间中的氧气;或,
氧化性气体,与氧气相比更能引发或助长燃烧;或
不属于易燃或有毒气体。
替代的标志
2.2项
用处
有毒气体
气体为:
已证实的有毒品或腐蚀性;或
被推定的有毒品或腐蚀性(吸入LC50≤5000 ppm)。
2.3项
第3和4类:易燃液体和固体
编辑
用处
易燃液体
3.1项:极端易燃液体和蒸气(闪点<23°C,沸点≤35°C)
3.2项: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汽(闪点<23°C,沸点>35°C)
3.3项:易燃液体和蒸汽(闪点≥30°C,≤60°C)
3.4项:可燃液体(闪点>60°C,≤93°C)
替代的标志
第3类
用处
易燃固体、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
在运输过程中受摩擦,易燃的固体;易自热和自发生放热反应的物质;稀释不充分时易爆炸品。
4.1
用处
发火物质
运输过程中会发生自热;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物质。
4.2
用处
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
遇水放出自燃气体,并有自燃倾向的物质。
替代的标志
4.3
其他GHS运输标签
编辑
用处
氧化性物质
本身不一定是可燃物,但可以产生氧气(或其他助燃物)并引起或加剧燃烧。
5.1
用处
有机过氧化物
包含二价 –O–O– 结构的有机物,如过氧化氢及其衍生物。
替代标志
5.2
用处
有毒品
具急性毒性的物质:
口服LD50≤300 mg/kg;或
皮肤接触LD50≤1000 mg/kg;或
吸入(粉尘、烟雾)LC50≤5000 ppm 。
例:氰化氢
6.1
用处
腐蚀性物质
对人体或金属具刺激性、腐蚀性的物质:
任何已知的、存在体外实验证明的,会对皮肤、眼部等器官造成不可逆危害的物质;或
经验或数据证明,皮肤接触短于4小时的情况下,造成了不可逆伤害的物质;或
经验或数据证明,会对眼部接触造成21天内不可逆伤害的物质;或
在55 °C时,对钢或铝材的腐蚀率≥6.25 ppm/年 的物质。
第8类
非GHS运输象形图
编辑
以下象形图属于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》的建议范围,但还未纳入GHS标准中。
类6.2
第7类
第9类
感染性物质
放射性材料
杂项危险物质和混合物